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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1117号文件实施!招投标领域“严打”开始了!

时间: 2024-01-18 05:29:36 |   作者: www.ayx.com

  我们当前的招投标领域,问题层出不穷。但完整地梳理从《招标投标法》以下的招投标相关法规,还需要一个过程,远水解不了近渴。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携手公安部、审计署等十一个部局单位联合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件,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1117号文件吹响了招投标领域的“严打”的号角,是向招投标领域的一切丑陋的、违法的行为宣战的檄文。

  对于我们从事招标投标工作的人来说,它是一份“负面清单”。它把目前招投标领域的一切不合法、不合规的行为全部罗列了出来。有的提出了应对措施,有的提出问题让大家思考、凝聚共识。这里面提出的每一个问题点,都是我们未来面对审计和巡察的时候要重点应对的地方。

  鼓励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鼓励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示或公开制度。

  招标人要做不合法、不合规的操作,绝大部分会落实到招标文件中。抓住招标文件编制的问题,就是抓住了招投标问题的牛鼻子。起码招标人方面的问题就能解决的绝大部分。而没有招标人的配合,投标人想搞鬼也翻不起大的浪花。招标人多的是方法对付投标人,何况还有法律帮忙,怕就怕有内鬼。当然鼓励公开,不如要求公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是很严格的审查制度。

  在招投标领域提出以下几点,细则明确了违反审查标准的责任追究情形,与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解决方法做好衔接。

  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高质量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之间的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地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

  这一条是打了违规评委的七寸,建议一直公布到每个小项的打分情况。公开性能解决评标过程中的公正性问题。推动评定分离,不如多花点力气提高评标工作质量。同时盯住评委、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环节的违法违规操作。

  重点关注投标人之间有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有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亲属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

  这一条需要有进一步的配套法律规定出台,完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里面对于投标人之间“需要禁止投标”的相互关联关系如何丰富和定义的问题。行业亟待相关规定出台。这是1117号文件出台后最需要明确的一件事。

  乱世必须严刑峻法,矫枉必须过正。以往招投标领域问题频发、乱象屡禁不绝的缘由是罚则太轻。我们大家常常拿串通投标罪和贩毒罪来对比,各自收益是多少,刑期又是多少。打击招投标领域的犯罪活动绝不能再轻拿轻放。如果以打击贩毒的力度来对付招投标领域、工程建设领域、政府采购领域的种种问题,招投标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早就销声匿迹了。以内部处理代替行政处罚、拿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其实就是对国家、对人民犯罪。

  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按照规定做好招标投标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处理。

  没有与司法机关的联动机制,就谈不上上面那一条规定的落实。经济犯罪应该早就有线索移交方式,现在电子政务又这么发达,应该能让招投标领域的犯罪行为得到尽快处理。这样对人民才算有个好交代。

  总之,我最期待的是在上面这几个方面能获得真正的落实。让招标变成大家都爱用、会用的一种高效廉洁的采购工具。我们的祖国的招投标事业大有希望!

  贵州贵阳:2022年7月21日,贵阳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支持公司发展的通知》(筑财采【2022】10号),即日起,凡是进入我中心进行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将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甘肃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甘财采〔2022〕16号),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近日,宁夏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的函:

  河北沧州:6月7日,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保证金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22年6月15日起,沧州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

  河北省:2021年8月3日,我省中小微公司参与政府采购免除投标(响应)保证金。

  从河北省财政厅了解到,河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供应商投标(响应)保证金,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河北雄安: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低于河北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2022年6月6日,吉林省财政厅印发《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吉财采购〔2022〕478号):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6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三项明确:

  广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穗财采﹝2019﹞226号)的规定,即日起,我中心新发出采购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深圳: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9〕42号)要求,自2019年8月15日起,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时为所有注册供应商开放投标权限。

  2022年5月30日,辽宁省财政厅印发《关于逐步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严格执行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省财政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辽财采〔2021〕153号)要求,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和采购包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

  黑河市财政局制定《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市财采发[2022]10号),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及优化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2022年4月19日,红河州政务服务管理局(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和州财政局下发《关于取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集采项目投标保证金设置和收取的通知》,其中明确,红河州辖区内凡是组织实施交易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新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文件的,不再设置和收取投标保证金。

  2021年10月,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布了《关于鼓励取消收取工程建设类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鼓励各招标人少收、不收投标保证金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工程建设类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在保证金收退方面如下:

  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陕西安康:自2022年3月1日起,全市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陕西铜川:为逐步优化提升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切实降低企业政府采购成本,日前,铜川市财政局印发《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从2021年7月1日起,对政府集中采购限额以上采购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取消采购文件收费,采购文件以电子文档形式免费提供给供应商。同时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中小企业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

  近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发《关于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的实施方案》。

  省交易(采购)中心自2021年12月1日起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省交易(采购)中心将对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进行修订,2021年12月1日上线运行后,使用修订后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开展招投标活动的,省交易(采购)中心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

  2021年3月,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发通知,要求停止收取政采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早在2018年,湖北省财政厅就印发了《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并要求相关单位严格执行,不得变通和变相收取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费用,一经发现有违规收取相关联的费用的行为,严肃查处。

  2021年10月,江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1、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没有列入目录清单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已收取的保证金一律清退。

  非中标候选人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投标人,其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最迟应在中标公示结束之日起五日内退还 ;

  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其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最迟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五日内退还 ;

  招标人终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 应及时退还 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自行约定,但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5、加快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6、实行保证金差异化缴纳。鼓励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缴保证金或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额度)。

  2021年8月,江西省财政厅印发通知,对全省政府采购领域保证金管理予以规范,治理保证金收取管理“乱象”,强调保证金收取不能搞“一刀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非现金方式缴纳政府采购保证金,不得拒绝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形式的保证金。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4日印发《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进一步推行投标保证金保函和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的指导意见》,提出: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允许超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

  2021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保函实施方案》的通知,推动政府采购电子保函在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域的应用。指出在政府采购领域应用信用担保手段,实现用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包头:自2019年3月1日起,包头市政府采购中心停止收取中心组织的资质入围类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该项举措为企业年均减负300万元左右,简化企业投标前准备流程,省去企业投标后往返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降低政府采购参与门槛,鼓励各类供应商全面参与竞争,优化政府采购良好营商环境。

  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白准确地提出: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2021年9月17日,山东省财政厅还印发《关于逐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免收投标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项目情况、潜在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自行确定是不是收取投标保证金。如确需收取投标保证金,收取比例不允许超出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并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2021年6月19日,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落实逐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意见的措施》。

  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出台相应文件支持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如合同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招投标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等,鼓励保险公司研发、探索有关产品,企业可依据自己情况选择缴纳保证金或采取保险、保函等形式代替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公司发展的通知》(皖财购[2021]349号)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文件明确:

  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定点采购项目免收履约保证金,其他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考虑项目特点、供应商资信等情况不收或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

  2021年1月15日,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在保证金收退方面,做出四项要求:

  在各级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投资的工程、技术、服务项目中大力推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相关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公司能够保函、担保、保险等方式代替各类保证金。保证金包含但不限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保函是指具备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具的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保证保险等。

  工程建设项目不得限制以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不得限制投标人选择办理保函的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

  2020年7月,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未来的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逐步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上海出台的《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规定,2020年6月18日实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小企业的比例不能低于三分之一,其他相关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也不低于三分之一。不仅如此,中小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时还可减免投标保证金,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可扣除研发费用。

  上海市闵行区印发《关于鼓励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收取的通知》:2021年4月1日起,凡涉及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及100万元(含)-4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鼓励社会代理机构取消投标保证金收取。

  2020年3月4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推行投标保函制度的通知》。提出:在招标投标领域大力推行以投标保函为主缴纳投标保证金制度。

  山西晋城:全面取消投标保证金。在我市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取消投标保证金,同时不再收取相应保函。

  2020年2月,湖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鼓励采购单位在疫情期间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按标准减半收取。供应商能够最终靠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交投标(响应)和履约保证金。

  湖南衡阳:2021年7月,《关于我市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提交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即日起,对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取消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2019年4月9日,广西住建厅、发改委、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2019年8月30日前,取消招标报名环节,全面实现使用电子标书,实现招标文件网上下载。

  2020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建厅印发《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坚决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在保证金方面提出,对新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暂不收取投标保证金。鼓励建筑设计企业与施工公司、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互助,合理分担停工损失,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款支付进度;条件允许的,经双方协商,可提前预支工程款。

  2019年,广西省南宁市财政局印发的《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工作和深化改革有关内容的通知》,要求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和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2020年2月16日,四川省财政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加大预付款比例,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对采取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项目,应优先推荐复工复产的供应商。采购人要按规定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复工复产的中小企业采购。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按照上限标准10%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019年12月16日,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五部门印发《关于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工程投标保证金担保文件可根据单个招标项目出具。提倡按期限出具工程投标保证金担保文件。按期限出具的,在有效期限内的保函等担保保证文件招标人不得拒收、不得废标。以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银行保函金额不允许超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能要求供应商以投标承诺函的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供投标承诺函的,在编制招标釆购文件时要明确供应商应承诺事项及违背承诺的责任迫究措施。

  2019年5月15日,北京市发改委会等八部门印发《关于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通知》明确:取消现场投标报名,推进电子投标。

  在本市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设定投标和履约担保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比例,大力推广使用投标和履约保函,简化企业办理投标和履约担保手续。加强政府与银行、担保机构合作,建设保证金管理系统,推广使用电子保函实现在线投标保证和履约保证功能,加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和退还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减少企业资金成本和资金占用,减轻企业负担,便于企业实施,促进招投标市场行为依法合规。

  浙江省财政厅官网发布《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2017年6月,青海省《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意见》明确,工程担保最重要的包含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投标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修担保。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优先采用担保方式,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可以强制要求采用现金形式。凡提供相应担保证明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可以以保险公司保险合同、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机构担保书方式提供投标保证。投标担保额度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投标人中标,按投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后7日内解除担保。投标人未按投标文件约定履行义务时,招标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自2015年8月起,政府采购部分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减轻中小微企业投标成本,缓解中小微企业经济压力。

  虽然部分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但按法律和法规规定,中标企业仍需缴纳履约保证金。

  目前,工程建设领域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已全部被取消。但保留的四类保证金依然会占用企业流动资金,且占用时间较长。

  关于保证金,前两年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首先把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到了2021年,湖北多地又将比例由3%将至1.5%。有实际效果的减少建筑业企业资金占压,补充流动资金,减少银行贷款,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大力推广推行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保险保函三种形式的履约保证制度。进一步为建筑业企业减负,企业资金充裕后,可以在更新机械设备、研发技术、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投入,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2021年7月22日,武汉市城建局发布《市城建局关于调整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的通知》。提出:

  2021年8月18日,宜昌市住建局印发《关于统筹做好建筑行业疫情防控和行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新出台6项惠企措施,其中一项提出调整降低相关工程费用:

  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 由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降为1.5%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 实行差异化缴存政策 ,提倡银行保单、商业保函替代现金缴存。

  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 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

  2021年9月13日,荆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削减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

  自即日起,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鼓励以银行保函的方式代替现金形式的保证金,增强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流动性。

  2021年10月26日,湖北黄石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调整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的通知》。明确: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鼓励以金融机构保函代替现金形式的保证金,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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