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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一镇政府内设组织给辖内一电表箱贴封条法院:违法

时间: 2024-01-21 19:19:53 |   作者: 橡胶密封条系列

  7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行政诉讼白皮书,并发布十大典型事例。其间,某通讯技能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人民政府查封设备案当选典型事例,法院旨在经过该事例阐明:在没有法令、法规或规章清晰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的内设组织或派出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行政强制行为,归于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严重且显着违法景象,该行政行为自始无效。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里水镇政府”)的内设组织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里水镇环保委”)于2021年8月8日对辖区内的一个电表箱张贴了封条,并加盖了里水镇环保委的公章。

  某通讯技能有限公司、吴某以为里水镇环保委对其电表施行查封的行为违法,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恳求承认被诉查封行为无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为,里水镇环保委归于里水镇政府的内设组织,在没有法令、法规、规章授权其行使环境违法查办职权的情况下,不具有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以及承当行政责任的主体资格,其作出的查封行为应为无效,遂判定承认里水镇环保委施行的涉案查封行为无效。里水镇政府不服,提出上诉。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为,里水镇环保委作为里水镇政府的内设组织,不具有相对应的行政主体资格,其以自己的名义施行的行政强制措施无效。据此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称,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准则之一。法无授权不可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内设组织、派出组织等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抑或施行机关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显着缺少职权根据作出的行政行为,均违背职权法定准则,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则的严重且显着违法景象。

  本案判定严厉遵从职权法定准则,承认无法令授权的行政机关内设组织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无效,有助于推进行政机关加强对内设组织、派出组织的办理,标准行政法律行为,助力法治政府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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